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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|
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「客運須知」及「旅客行李託運須知」、「汽機車託運須知」為本契約之一部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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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|
請乘客遵守有關法令及船上規則,避免因顧及全體乘客安全而遭拒絕登船或請其離船之困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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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 |
船期時間表或其他有關時間之通告,並非保證時間,亦不屬於本契約之一部份,時間變更無須事前通知。運送人亦不負責任換接船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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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 |
運送人於必要時得不經事先通知,改由其他運送人或船舶代運,並得變更或取消原列之停留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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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 |
依交通部令,台澎航線係屬海商法第81條所規定之「特定航線及地區」,保險金額意外險為新台幣貳佰萬元,傷害醫療險為新台幣十二萬元,此保險金額為損壞賠償之最高額,乘客如認為不足,得另自加保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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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 |
乘客於託運行李時,得申報其毀損減失之要償額,運送人得按其要償額核收報值費,否則關於託運行李之賠害賠償,每件(包)最高以新台幣九仟元為限,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,運送人不負保管責任,其損害賠償價每位乘客最多不超過新台幣九仟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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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 |
託運行李憑行李票交付,無行李票欲提取行李應證明其有領取權或相當保證方于交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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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 |
行李如有毀損減失,應於提取時以書面通知運送人,毀損減失不顯著應於提取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,旅客如受有身體傷害,應於離船時以書面通知運送人,違反本條規定,視為無毀損減失或身體傷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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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 |
運送人依法或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責任限制,亦適用於其代理人、受僱人及代表人、如有轉船情形,亦適用於新運送人,其代理人、受僱人及代表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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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 |
運送人之代理人、委僱人或代表人對本契約中任何條款無權改變、條訂或捨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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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 |
本船票限當航次有效,客票售出一概不得轉讓,如欲退票請於開航前三十分鐘辦理並依海商法84條之規定負擔二成票價,因故停航不在此限,惟應於一星期內辦退票或更改航班,否則該船票失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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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、 |
購買來回票回程未確定日期者,請於三十日內使用,否則逾期無效,單程退票取消九折優待按原票價扣二成票價。團體來回票己劃位者不得辦理單程退票,如遇停航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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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、 |
旅客請妥善保存本票根,遺失恕不補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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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、 |
本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令並以台北地方法院院管轄法院。 |